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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月读第二期目录:党纪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0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


38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39 、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形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40 、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2 )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3 )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1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2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

答: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3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4 、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5 、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