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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领航
党风廉政月读第一期目录:党纪教育
发布时间:2013-12-0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试行) 学习问答
36、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37、任职谈话应包括哪些重要内容?
答: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38、对戒勉谈话有何要求?
答: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戒勉谈话。对该干部提出的戒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39、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应注意什么?
答:条例规定,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40、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上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41、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及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答复。